“万能人脸”引发信任危机,最高法出台人脸新规,加速生物识别产业升级

  • 2022年06月06日
2021年以来,人脸识别行业动态频频,从央视3·15晚会曝光人脸信息被偷偷采集、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到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9张“万能人脸(master face)”的研究,海内外对人脸识别的关注持续升温,行业加速合规,立法跟进,生物特征识别的时代已然到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可颠覆人类生活方式的“黑科技”出现,甚至已然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享受着技术带来的便利,但也随时面临着安全隐私风险。
 
人脸识别作为一种非接触生物识别认证方式,高速席卷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门禁、考勤、刷脸支付、金融业务办理...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019年人脸识别相关企业注册有1977家,同比增长67.8%;随着安全隐患的暴露,到2020年注册量为1526家,同比下跌22.8%;到2021年上半年注册量为686家,同比下跌10.4%。业内专家认为,脸识别产业的持续降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权限收紧的影响。
 

01/人脸危机背后信息安全与商业利益的博弈

 
近日,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研究人员证明了一种创建“万能人脸(master face)”的方法。通过图像生成系统StyleGAN先生成假的人脸图像,然后通过算法和分类器对比筛选出与真实人脸相似度最高的图像,最终获得9张“万能人脸”图像,可以覆盖现有三种主要人脸识别系统的42%-64%的数据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这些人脸识别系统中42%-64%的身份验证。该研究引起海内外一片哗然,再度引发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性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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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张“万能人脸”
 
该研究将制造 Master face 的方法视为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性漏洞之一,为后续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优化提供参考。
 
事实上,人脸识别技术在大众范围的信任危机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危机背后是一次次的隐私泄露事件,给日常生活埋下了安全隐患,严重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据《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有三成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此前据央视新闻报道,在某些网络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不到10元。
 
国内人脸识别安全漏洞问题频发
 
 
2019年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野生动物园“升级”为刷脸入园,消费者认为该方式易危害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审判定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违约,除赔偿外,还需删除原告消费者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2021年2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在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窃取、贩卖人脸数据案件22起,抓获嫌疑人60名。
 
2021年3·15晚会曝光无锡宝马汽车4s店、港汇恒隆Max Mara以及科勒卫浴全国上千家门店,均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可以采集到店消费者人脸信息并进行反复对比。
 
此外,海外多巨头IBM、亚马逊、微软等也陆续官宣,表示不再提供人脸识别技术和服务。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的生物特征信息,在当前大数据、数字化时代,数据信息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许多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人脸信息,对年龄、面部表情、进店次数统计分析,进而得到标签化的消费者画像。此外,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标记同行、记者、职业打假人等,方便商家随时掌握店内流量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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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晚会播放的暗访视频
 

02/技术发展推动行业标准制定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新规

 
如今,科技创新也日渐依赖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更新迭代常常以大量实践数据为研究分析对象,基于数据分析不断优化升级实现的,针对此种情况,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存储更加需要充分的安全保证,如何实现不越“界”采集信息,同时满足科技进步、数字化发展的社会需要?规范行业标准、完备行业法律法规是人脸识别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每一个新兴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必然要面临的问题。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脸识别8大侵权场景,对经营者擅自采集人脸数据、物业强制“刷脸”等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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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主要从《规定》适用范围、侵权责任角度以及合同规则等三大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重点内容为:
 

1. 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2. 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规定了哪些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提出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不得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


3. 从合同角度对重点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明确禁止物业强制“刷脸”,并对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人脸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在此之前,天津市、深圳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均发布相关条例,明确禁止未告知情况下获取人脸数据等生物识别数据的行为,严格保护公民人脸数据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把人脸数据作为重要且敏感的个人信息中的一种,加以规范保护,正在立法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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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东西整理
 

03/立法完备助推生物识别产业升级

 
生物特征识别行业已有近60年的发展史,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指纹、人脸、掌纹、静脉、虹膜等多种生物特征识别凭借各自的优势,在金融、消费电子、教育、安防等多个领域为大众生活提供便利,立法完备有利于行业合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大环境的良性竞争。我们相信,生物特征识别这一赛道将持续升温。
 
据观研天下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生物识别自2015年以来发展势头迅猛,2015年全球生物识别市场规模为108亿美元,2019年全球市场规模为209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9%;其中国内市场表现尤为亮眼,2015年至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6%。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大众信息安全的意识与需求广泛提升,预计全球生物识别市场规模将达到483亿美元,国内市场规模将扩大至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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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问题的暴露有利于督促技术开发者不断优化,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在数据采集、分析手段日益成熟的行业背景下,如何将合规数据的价值最大化,服务于大众生活、服务于国家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我们生物特征领域企业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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